2007年9月7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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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法律地位之尴尬何时消除?
肖伟

  不久前,震惊全国的Q币大盗案的两名主犯被丽水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予以重判,按照业内人士的说法该案对全国类似案件的处理将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其实,早在Q币大盗案发生之前,全国各地已有多起类似案件都是以盗窃罪定案,而在更早的时候此类案件则大多以妨碍通信自由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加以处理。出现这种变化是因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原本备受争议的QQ号、Q币、网游帐号、装备等事物作为所有者的虚拟财产已经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司法实践中的这种变迁正是对上述认识的一种体认。
  但司法实践中的这种做法是否因为“存在”就“合理”呢?其实未必!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正式确立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因此无论实践中对虚拟财产采取何种保护方式都将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显得地位十分尴尬。一方面,民事立法尤其是不久前颁行的《物权法》没有任何条款涉及虚拟财产,这使得虚拟财产在“物权法定原则”下缺乏正当的权源,充其量只能使其在《民法通则》和相关民法理论下“苟延残喘”而已。另一方面,由于虚拟财产并未纳入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产之列,也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其他法益,因而司法实践中的这种做法又有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这也成为许多类似案件被告的辨护理由之一。我国属成文法国家,这种以司法实践突破制定法的做法在弥补我国虚拟财产保护不足的同时也对我国的司法传统提出了挑战。而且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各地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往往在立案标准、案件性质、数额认定、调查取证以及证明标准上存在很大差异,结果导致了判决的五花八门。
  为消除司法实践中的这种尴尬,维护法制的统一,立法部门应当尽快将虚拟财产纳入立法规划。笔者以为,最佳方式是由全国人大以修法或制定特别法的形式正式确立虚拟财产在民法和刑法上的地位。